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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四级结构。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