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英文方便對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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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全名 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簡稱 Brown case)是一件美國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標意義的一件訴訟案。該案於1954年5月17日由美國最高法院做成決定,法院判決種族隔離本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inherently unequal),因此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爭執的「黑人與白人學童不得進入同一所學校就讀」的種族隔離法律必須排除「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法律原則的適用(該原則由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簡稱 Plessey case──所建立)[1],因此種族隔離的法律因為剝奪了黑人學童的入學權利而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equal protection)[2]而違憲,該法律因而不得在個案中適用,學童不得基於種族因素被拒絕入學。因為本判決的緣故,終止了美國社會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須分別就讀不同公立學校(public school,這裡僅限於中小學 elementary school)的種族隔離現象。從本判決後「隔離但平等」的法律原則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種族隔離隨後都可能因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而被判決違憲;同時本案也開啟了接下來數年中美國開始廢止一切有關種族隔離的措施;美國的民權運動也因為本案邁進一大步,此後數年中美國社會的種族融合與民權擴張方興未艾。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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