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國會法令
1911年英國國會通過限制上議院權力的法令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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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國會法令》(英語:Parliament Act 1911;1 & 2 Geo.5 c. 13)[1][2]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憲制性法令,規定西敏宫上下兩院之間部分關係。1949年國會法令(英语:Parliament Act 1949)指出1911年和1949年法令可同時引稱(英语:Citation of United Kingdom legislation)為《1911及1949年國會法令》,簡稱《國會法令》[3]。
事实速览 英國國會, 詳題 ...
國會法令 | |
英國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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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 本法令旨在就上議院有關下議院權力的規定以及限制國會屆期訂定條文。 |
引稱 | 1 & 2 Geo.5 c. 13 |
地域範圍 | 聯合王國 |
日期 | |
御准 | 1911年8月18日 (1911-08-18) |
生效 | 1911年8月18日 (1911-08-18) |
其他法例 | |
修訂法例 | 1949年國會法令(英语:Parliament Act 1949) |
現狀:已修訂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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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上議院違背傳統,否決下議院的人民預算(英语:People's Budget),下院繼而尋求透過法律確定主導上院。1910年1月的國會選舉(英语:January 1910 United Kingdom general election),自由黨勝出並取得民意授權,令上議院最終通過有關預算案。及後下議院提出《國會法令》,避免預算案再次遇到阻滯,但由於此法令同樣適用於愛爾蘭自治條文,因而遭到上議員反對,跨黨派的談判亦以失敗告終。同年12月的第二次大選後,國王佐治五世稱若法令遭到上議院否決,他將會冊封更多自由党貴族進入上院,使得保守黨失去優勢。最終上議院通過《國會法令》,及後國王御准通過。
法令導致上議院實際上完全喪失否决撥款法案的權力,也不再能夠否決公共法案(英语:public bills),而是只能延遲生效最多兩年(《1949年國會法令》再將此限期縮短至一年)。國會的最長任期亦由7年減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