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性人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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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定義,雙性人在出生時的性别特徵「不符合典型的男女身體二元觀念」[1]。
雙性人自出生起就可能面對着恥辱和歧視,對於雙性特徵明顯的人士而言更是如此。一些國家的雙性嬰兒會被殺、被遺棄或者被視為家庭的羞辱。在東非,人們甚至會指責涉事母親可能對其孩子施了巫術,孩子也可能被認為受到詛咒[2][3][4]。
像生殖器官模糊的雙性嬰兒和兒童,可以透過手術或者施用激素來改變性別特徵,以令社會更為接受之。但此舉具有爭議性,因為沒有確實證據顯示其有着很好的效果[5],並且這種治療可能會使人絕育。像精英女運動員般的成年人也受到了這樣的影響[6][7]。聯合國[8][9]、澳大利亞議會[10]、德國和瑞士的生物倫理機構[11]都發聲明表示這些是侵犯人權的行為。像第三屆雙性人士論壇般的雙性人組織也發表了聯合聲明反對這種做法。
很多國家在立法保護雙性人方面進展緩慢。克里斯蒂安.沃林(英语:Christiane Völling)在2011年成功阻止了一名醫師在未經雙性人同意下,為之進行各種介入和程序[12]。2015年,欧洲委员会首次承認雙性人擁有不接受性別指定治療的權利[13]。2015年4月,馬耳他成為第一個禁止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為之進行性徵整形的國家[14][15]。
其他人權議題有生存權、保障不受歧視的權利、能夠進入法律程序和獲得賠償的權利、資訊獲取權、法律上的承認[13][16],至今只有少數國家保證雙性人受到公平待遇[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