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西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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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西敏法規》[1](英語: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是英國國會於1931年通過的法令,賦予大英帝國各自治領更大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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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英国议会, 詳題 ...
國會法令 | |
英国议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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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 本法令旨在使1926及1930年帝國會議通過的某些決議生效。(An Act to give effect to certain resolutions passed by Imperial Conferences held in the years 1926 and 1930.) |
引稱 | 1931 c. 4 |
提交者 | 自治領事務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Dominion Affairs)詹姆斯·湯瑪斯(英语:J. H. Thomas) |
地域範圍 | 英国 澳大利亞 加拿大 愛爾蘭 紐芬蘭 新西蘭 南非 |
日期 | |
御准 | 1931年12月11日 |
現狀:已修訂 | |
原來文本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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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令訂明:
一旦接受《1931年西敏法規》,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独立國家,能夠自行行使外交、國防權力。但當時的英國法例也訂明,自治領的主權仍屬於英國君主,故各自治領法理上仍屬英國。故該法令是英國各自治領邁向獨立的重要里程碑,但距正式獨立尚差一步,各自治領仍被視作大英帝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