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防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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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防衛隊(英語:State defense forces)又稱州衛隊、州預備隊或州民兵,是只屬州政府指揮的軍事部隊;他們受美國國民警衛局的部分節制,但不屬於美國國民警衛隊的一部分。[1]州防衛隊為州和聯邦法律所允許,並由該州的州長指揮。
州防衛隊與州國民警衛隊法律性質截然不同,雖然都是由各州人民自行組建,州防衛隊屬於各州完全擁有,甚至可以不聽命於聯邦,並不會為聯邦所動員,但所有美國國民警衛隊都可以根據《1933年國民警衛隊法》被聯邦動員使用。[2] 聯邦政府透過美國法典 32 USC § 109[3]表明州防衛隊不會被美軍徵召或指揮,保證他們跟國民警衛隊的分別。可是,根據同一法律,在州防衛隊服役的個別成員仍可被軍隊徵召,而根據 32 USC § 109(e),當個人成為軍隊預備役成員,他就不能成為州防衛隊之一員。
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有法律授權私自設立州防衛隊,其中22州和波多黎各都成立了州防衛隊,但活躍程度、裝備和實力則各有不同。州防衛隊通常都是作災害管理和國土安全(這裏指的是各州領土的部分)用途。絕大部分州防衛隊都是陸軍單位,但亦有海空軍的單位。[4][5]而且因為不是美國軍隊,因此需要自費籌措武器和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