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温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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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570 U.S. 12 (2013),是美国最高法院有关美国同性婚姻的重要案件,该案是对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一审,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艾迪絲·溫莎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进行审查,在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中将“婚姻”定义为“一名男性和一名女性之间成为夫妻的法律结合”,将“配偶”定义为“异性的夫或妻”的规定违宪。美国最高法院于2012年12月接受了上诉,并于2013年3月27日听取了口头辩论。2013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温莎胜诉,认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1]各州的最高法院此後開始以此為基礎通過公民團體製造的案件,裁定該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這裁決亦為為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英語:Obergefell v. Hodges,2015年)使美國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打下基礎。
事实速览 美国诉温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辩论:2013年3月27日 判决:2013年6月26日 ...
美国诉温莎案 United States v. Windso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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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2013年3月27日 判决:2013年6月26日 | |
案件全名 | United States v. Edith Schlain Windsor, in Her Capacity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Thea Clara Spyer, et al. |
诉讼记录号 | 12-307 |
引註案號 | 570 U.S. 12 |
既往案件 | 根据美国诉温莎案,《捍卫婚姻法案》被宣布违宪(833 F. Supp. 2d 394 (S.D.N.Y. 2012));维持原判(699 F.3d 169 (2d Cir. 2012)) |
辩论 | 口头辩论 |
法庭判决 | |
根据第五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条款,裁定《捍卫婚姻法案》第3章违宪。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肯尼迪(意見書) 联名:金斯伯格、布雷耶、索托马约尔、卡根 |
不同意见 | 罗伯茨 |
不同意见 | 斯卡利亚 联名:托马斯、罗伯茨 (part I) |
不同意见 | 阿利托 联名:托马斯 (parts II, III)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捍卫婚姻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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