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步道系统
美国由国家设立,用来保护、游览的步行道路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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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步道系统(The National Trails System)依据《国家步道系统法案(National Trails System Act)》(美國聯邦公法第90–543號,82 Stat. 919,1968年10月2日頒佈)所设立,该法案于美國法典第16编(英语: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241節成法。
《国家步道系统法案》旨在创建一系列国家步道,“以促进对国家露天、户外区域和历史资源的保护,及便于公众访问、旅行、享受和欣赏”。具体而言,该法案授权建立三种类型的步道:国家风景步道、国家休闲步道和连接与辅助步道(Connecting-and-side Trails)。法案的1968年版还确立了两条国家风景步道,即:阿巴拉契亚步道和太平洋山脊步道;同时还要求对另外14条步道进行研究,以考虑是否在未来纳入。
1978年,根据历史协会研究得出的重要步道结果,法案增加了第四种步道类型:国家历史步道。自1968年以来,已经研究超过40条步道路线以包含在该系统内;而在这些研究路线中,已经建立了21个作为系统的一部分。现今,美国已经建立了包括30条国家风景和历史步道、1000多条国家休闲步道和2条辅助与连接步道;总长超过80,000公里(50,000英里)的国家步道系统。这些国家步道不仅可用于徒步远足,很多步道也开放骑行、山地车运动(英语:Mountain biking)、露营兼或观光旅游。
作为由美国国会授权建立的长距离远足径,它们中的每一条都由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即:美国土地管理局、美国国家森林局或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其中两条步道由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同负责。有时这三个机构会获得土地所有权以保护关键的地点、资源和景观。它们往往会与各州、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土地信托组织或私人土地所有者合作,以保护沿步道的土地和建筑;并使它们能够向公众开放。国家休闲步道和连接与辅助步道不需要得到国会授权承认,但必须得到美国内政部长或农业部长的承认。所有的步道都得到了一些私营的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而这些组织会在“国家步道系统伙伴关系(The Partnership for The National Trails System)”下与各联邦机构合作。
《国家步道系统法案》被编篡为美國法典第16编(英语:Title 16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241–1251節。它自通过以来已经历经多次修订,[1] 而最近一次修订在2014年10月18日(美國聯邦公法第108–342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