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協助國際道路交通、提升道路安全的多邊條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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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標和信號公約(又稱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是多邊條約,旨在提升道路安全並將國際間使用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交通標誌、交通燈號及道路標示)標準化以協助國際道路交通。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上通過該公約,1968年11月8日在維也納締結公約並於1978年6月6日施行。該會議亦締結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將國際交通法規標準化以補充立法。[1]
該公約修訂並大幅延續了1949年日內瓦路標和信號協定的內容[2],其內容基於1931年的日內瓦路標統一公約。
2003年採用了關於交通標誌的易讀性、环岛的優先權及為改善隧道內安全而設計的新標誌等修訂條款。
20世紀中期,維也納公約及日內瓦協定均反映了道路交通標示上逐漸形成的共識(主要在歐洲地區)。歐洲以外的大部份地區不採用任一條約,而是維持他們各自的道路交通標示系統。舉例來說,美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MUTCD)沒有按照維也納公約規定的標誌政策;例如速限和禁止停車的標誌是其中最明顯的差異。為了盡可能讓更多國家接受該公約,該公約允許一些變化;例如危險警告標誌可以是三角形或方菱形而道路標示可以是白色或黃色。
另一個替代公約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提供的SADC-RTSM,使用國是南部非洲的十個國家。其規定與原則在維也納公約中有許多相似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