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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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間的子關係,大約可分為自然血親或擬制血親(因收養而成立者),前者自然血親關係,又以出生與父母間婚姻關係的連結狀況,又可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兩大類型[註 1]。所謂婚生子女,指適法的婚姻所生子女,過去中國法制尚分為嫡子及庶子。而非婚生子女,則其生父與生母間,並未具有適法的婚姻關係,舊時中國律法,尚分為姦生子及婢生子[2]。過去羅馬法認定:婚姻示父(Pater est quem uuptiae demonstrant),因此各國立法例受此影響,多半以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胎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夫之子女,認為兩者間有親子關係,而不用有舉證責任[3]。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7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