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利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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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自由總憲章,又被稱作卡利什法或卡利什特權,授予了中世紀的猶太人在西欧遭受迫害時,得以在波兰獲得特殊保護和差別照護政策。該法是由大波兰公爵虔誠者波列斯瓦夫(英语:Bolesław the Pious)於1264年9月8日在卡利什頒佈,法令內是承認猶太人為皇家金庫忠僕,並以統治者之名提供保護[1]:19。繼任的波蘭國王們都批准了該法:1334年的卡西米尔三世、1453年的卡西米尔四世和1539年的西吉斯蒙德一世。(當時)在波蘭境內的猶太人身份是自由人而非农奴,進而也享受到1573年华沙联盟法定化的國家所採取的信仰寬容。
(所賦予的)這些權利,包括給予犹太法院對猶太人事務的專屬管轄權,並為其他牽涉基督徒和猶太人之間的刑事案件設立單獨法庭,旨在進一步照護猶太人的利益。這項法例,是導致一個猶太人「國中之國」的形成[1],其當時吸引到歐洲各地的猶太移民來到波蘭,令波蘭在幾個世紀裡都是世界猶太人社區的中心。
波蘭貴族階層與猶太人之間,就此是構建起一種獨特的社會契約關係,猶太人是以「特約包租戶」(arendators)進行活動而經營著多種事業,譬如磨坊和啤酒廠等,同時也執行某些將非猶太人排除在外的官僚任務,尤如匯收稅賦。在波蘭擴張管治到东正教乌克兰之後,該種模式的引入,是成為1648年哥萨克人反猶兼反天主教的赫梅利尼茨基起义產生的一部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