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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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英語:Arbitral tribunal;Arbitration tribunal),又稱作仲裁委員會、仲裁理事會或仲裁會(英語: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committee, arbitration council),是理論上一個由不偏不倚的裁决者們所組成的專門小組,其會根據既定程序被召集和開議,通過仲裁形式處理爭端。這類仲裁庭可以由一名獨任仲裁員組成,也可以由兩名或兩名以上仲裁員組成,其中可包括一名主席或一名公斷人(umpire)。被選入仲裁小組的成員,通常是在法律和友好爭議解決(调解)方面均具備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士。一些學者建議,仲裁委員會的理想組成也應至少包括一名對於爭端個案的領域有所涉足的專業人士,例如牽涉資產問題或損害賠償評估問題的個案時,就需要有經濟學者的參與。 [1]
同意仲裁的當事人通常可以自由確定仲裁庭的人數和組成。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擁有一般仲裁裁決的法律,而對於未能達成協議下組成仲裁庭的應有仲裁員數目,就各有不同。 [2]在一些法律體系中,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規定仲裁員人數為偶數,這被理解為暗示指定的仲裁員將另選一名仲裁員作為主席,以避免出現僵局。
仲裁庭通常按以下兩類型的程序而組成(選定):
- 临时仲裁程序,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監督機構的情況下指定仲裁員,而依靠當事人約定的規則和/或仲裁地的程序法和法院之下,來解決協議中的爭議問題、替代方案,或任何/全體仲裁員的權限事宜;和
- 機構仲裁程序,是指在提供仲裁服務的專業機構監督之下指定仲裁員的程序,例如美國仲裁協會(通過其位於紐約的分部ICDR開展國際程序)、澳大利亞公平工作委員會、伦敦的LCIA或巴黎的ICC 。根據建構其的法規或條約基礎,此類機構能夠監督一國或國際范圍內仲裁委員會的任命程序。這種類型的仲裁可避免當事方訴諸當地法院和程序,而即可處理協議中的爭議問題、替代方案,或任何/全體仲裁員的權限事宜。
常設仲裁委員會往往可能有自己的規則和程序,並且可能往往更加正式。它們也往往可能更代價高昂,而且由於程序原因,處理個案的速度也可能更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