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Cypp0847/1911年英國國會法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1911年國會法(英文:1 & 2 Geo.5 c. 13)是英國國會嘅一條法令,講明下議院同上議院之間嘅部分關係,所以俾人認為係憲制入面好重要嘅一環。而1949年國會法就可以解讀做將呢條法同嗰條法嘅效果睇做一齊,兩條法夾埋可以叫做《1911年和1949年國會法》,簡稱《英國國會法》[1]。
1909年,上議院違背傳統,否決下議院過咗嘅「人民預算」,下議院所以搵計仔,希望確定下議院係大過上議院。第二年嘅一月,英國舉行國會選舉,證明自由黨有選民嘅支持,上議院最終只可以批准預算案。之後下議院就提出國會法,唔想再見到預算案比上議院阻住晒,只不過條法令對愛爾蘭自治(英文:Irish Home Rule movement)嚟講同樣啱用,所以令到上議院嘅議員反對,兼且跨黨派嘅談判亦都失敗。嗰年12月嘅第二次大選(英文:December 1910 United Kingdom general election)之後,國王佐治五世就話如果條法令俾上議院否決,佢就會委任更多嘅自由黨貴族入去上院,令到保守黨冇咗控制權。喺咁嘅情況下,上議院最終決定過咗條國會法,國王御准實行。
法令搞到上議院實際上完全無得否决撥款法案(英文:money bills),亦冇得再否決公法案(英文:public bills),只可以拖最多兩年(1949年國會法過咗之後變得返一年)。國會嘅最長任期由7年減到5年。